金华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金华市家政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在金华市境内注册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企业和具有家政服务业专业知识的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地区级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经金华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通过严格的机制,团结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企业、热心专家学者和有贡献的人士,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教育培训、资格评定、促进合作等各种活动,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金华家政服务产业科学运营、健康发展规律。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接受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民政局进行政策和业务上的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515-1号都市e站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从事家政行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护理、婴幼儿护理与教育、家务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陪护、病患护理、家庭清洁、家庭钟点工、家庭教育,以及相关联的产康修复、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婚庆礼仪、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物业、婴幼儿摄影、家庭旧货收购、家庭装饰、家庭用具维修、家庭儿童接送服务、家庭管家等服务性企业,不论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均为本团体业务范围。 


     (二)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授权、委托的工作,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开展行业标准化制订,规范服务质量;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跟踪研究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行业发展建议;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五)组织和参与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开展政策、法律、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引导会员单位向国内一流水平迈进,推出一批金华品牌企业;


     (六)组织开展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会员单位经营管理能力;


     (七)开展行业文化的研究,培训、引导和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具有优良传统、与时俱进的行业文化;


     (八)反应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宜;


     (九)开展与其它市、县同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本团体成员开展行业发展探讨业务交流、合作学习活动;创办和运行行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等;


     (十)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以单位会员制为主,吸收部分专业人士作为个人会员参加。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金华市(含县、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具备法人资格的家庭服务业企业;


     (四)在家庭服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本团体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会议或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团体的品牌、广告和信息等所有的资源;


     (七)享有本团体的研究成果及相关咨询;


     (八)参与本团体内的经营互助活动;


     (九)经本团体理事会书面批准,会员可以本团体的名义举行或举办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七)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本团体的徽标和名称;


     (八)在条件允许下为本团体的活动免费提供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未达当届期满,中途每一年的前3个月内不缴纳理事层级会费或改缴会员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应交回理事牌,并移出协会理事微信工作群,不得再以理事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理事成员一年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活动,视为不作为,自动降为会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会员每一年的前3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移出协会会员微信工作群,不得再以会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会员单位或违法违纪且受过法律或政府行政部门处分的会员个人,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所有会员,停止其一切内部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团体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入会会员自愿提出担任理事会理事的会员,应该是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首先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成员推荐并经理事会审核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采取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承担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在副会长中设第一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团体成立初始首任两届的会长、秘书长为创会会长和创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通过后作为本团体顾问。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需要会长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次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5日第三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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